公司產品照片被盜用在大賣場的型錄,不知該如何處理?
公司有一組產品照片,被登在某大賣場的型錄當中,該賣場並未向公司進貨,也沒授權產品照片的使用,該照片可以清楚看到公司的品牌名稱及產品外觀,而且以低於本公司售價的價格,刊登在本期賣場型錄上,但至該賣場時,產品又與型錄上的照片不符,請問各位,依法,該依什麼法來對該賣場提出警告或告訴呢?

法條 【第六十二條】 
內容: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二、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法條 【第六十三條】
內容: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商標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並得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產品又與型錄上的照片不符】
(一)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因信賴不實廣告所致之損害,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得向委託刊登或報導廣告之企業經營者請求損害賠償。
(二)媒體經營者:如果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消費者得就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媒體經營者請求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三)廣告代理業:依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的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差不多就這樣 , 反正依據你敘述的內容 , 你都能告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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